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邹建平之妻。被告:邹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邹建平之子。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邹建平、周某某、邹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审理的(2017)冀1121民初5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一致,且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中资金往来混合,混同结算,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7)冀1121民初51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屈其凯
审判员 张世和
审判员 张玉乔
书记员:张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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