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耿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地址不能送达被告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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