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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楚金生、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金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
被告杜某某,女,回族,现住。
第三人保定筑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白沟新城天成嘉园南区S13-02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楚金生、杜某某、第三人保定筑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秋丽

书记员:张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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