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林,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翟彦平
书记员: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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