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利,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嘉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8-11号1单元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哈尔滨嘉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杨利国
书记员: 王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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