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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耿某、耿某某、王时发、李淑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龙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王时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李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克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龙沙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耿某、耿某某、王时发、李淑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龙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耿某某、耿某、耿某某、王时发、李淑贤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耿某某、耿某、耿某某、王时发、李淑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某、耿某、耿某某、王时发、李淑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耿某某、耿某、耿某某、王时发、李淑贤负担。

审判长  代世红
审判员  赵德新
审判员  王润涛

书记员:崔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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