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公司
李建军
耿某某
刘某某
刘学文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尚某县。
负责人王进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文,农民。
三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农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少博
审判员:武建君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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