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张家豪(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
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
杨文彬
原告耿某某,男,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家豪、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彬,男,35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世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彬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文彬分两次向原告耿某某借款人民币总计1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杨文彬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文彬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耿某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耿某某借款人民币15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文彬分两次向原告耿某某借款人民币总计1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杨文彬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文彬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耿某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耿某某借款人民币15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林立楠
审判员:王亮
审判员:丁玉芳
书记员: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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