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强
书记员:耿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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