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某与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强

书记员:耿晓如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