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潘落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黄某、潘落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艳红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书记员: 赵盛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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