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与桑某某、梁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某
郑令瑞(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
桑丽娟
桑某某
梁某某
刘朋文
张国全
周志光

原告:耿某,渔民。
委托代理人:郑令瑞,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桑丽娟,渔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桑某某,渔民。
被告:梁某某,农民。
被告:刘朋文。
被告:张国全,渔民。
被告:周志光,农民。
原告耿某与被告桑某某、梁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宝平任审判长,审判员任作新及代理审判员姚振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郑令瑞、桑丽娟、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桑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为被告桑某某、刘朋文、梁某某、张国全、周志光合伙承包的曹妃甸人工湖工程施工,五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施工费用,原告要求五被告给付欠款149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五被告系合伙关系,应对上述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梁某某要求追加李国新为本案被告的主张,因其未提供李国新的准确信息,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驳回其要求追加李国新为本案被告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桑某某、梁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给付原告耿某欠款人民币149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桑某某、刘朋文、梁某某、张国全、周志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桑某某、梁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耿某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桑某某、梁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为被告桑某某、刘朋文、梁某某、张国全、周志光合伙承包的曹妃甸人工湖工程施工,五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施工费用,原告要求五被告给付欠款149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五被告系合伙关系,应对上述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梁某某要求追加李国新为本案被告的主张,因其未提供李国新的准确信息,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驳回其要求追加李国新为本案被告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桑某某、梁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给付原告耿某欠款人民币149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桑某某、刘朋文、梁某某、张国全、周志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桑某某、梁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耿某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桑某某、梁某某、刘朋文、张国全、周志光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宋宝平
审判员:任作新
审判员:姚振宇

书记员:田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