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袁某
原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广平县。
法定代理人:耿岳岳,男,系耿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广平县。
法定代理人:袁付祥,男,系袁某父亲。
耿某某与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耿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耿某某负担。
审判长:教占兴
书记员:杜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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