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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诉耿某某、熊建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某某
耿立军
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某某
熊建华
黄秀华
赵福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耿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耿立军(系原告之子),农民。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1952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十里铺乡耿庄村25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熊建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秀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福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熊建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证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熊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已依法取得本案争议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对该承包地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二被告在原告要求返还承包地块拒不返还的行为即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得妨碍原告行使其承包经营权。二被告主张该争议地块已在1988年与原告互换,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且1999年第二轮承包中,原告仍然为该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故本院对二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判决如下:
昌黎县十里铺乡耿庄村“王家坟”地块1.37亩(长23.25米,宽39米、东邻道,南邻三队地、西邻耿力、北邻道)。由原告耿某某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耿某某、熊建华不得妨碍原告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已依法取得本案争议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对该承包地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二被告在原告要求返还承包地块拒不返还的行为即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得妨碍原告行使其承包经营权。二被告主张该争议地块已在1988年与原告互换,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且1999年第二轮承包中,原告仍然为该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故本院对二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判决如下:

昌黎县十里铺乡耿庄村“王家坟”地块1.37亩(长23.25米,宽39米、东邻道,南邻三队地、西邻耿力、北邻道)。由原告耿某某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耿某某、熊建华不得妨碍原告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被告均担。

审判长:周志玮
审判员:赵守勤
审判员:佟德龙

书记员:常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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