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某诉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先于执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亚侠
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朴福哲
张白杨(黑龙江广鹏律师事务所)

原告耿亚侠,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元,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朴福哲。
委托代理人张白杨,黑龙江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先于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波、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委托代理人朴福哲、张白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规范的检查即证实原告患有阴道残端癌,并针对性的使用中子后装治疗方式,有过度医疗之嫌,被告现已无证据证实原告曾罹患此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因不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有证据证实其诊疗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现继续治疗的费用被告应先行给付30,000.00元为宜,原告诉请证据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于本裁定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30,000.00元医药费。
如果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9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规范的检查即证实原告患有阴道残端癌,并针对性的使用中子后装治疗方式,有过度医疗之嫌,被告现已无证据证实原告曾罹患此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因不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有证据证实其诊疗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现继续治疗的费用被告应先行给付30,000.00元为宜,原告诉请证据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于本裁定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30,000.00元医药费。
如果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95.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才振军
审判员:姜兴
审判员:张忠义

书记员:吴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