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马全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领旗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耿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全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领旗,河北省望都县人,系被告张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占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全军、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领旗、王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原、被告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依乡俗举办仪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认为给付被告的订婚礼三金费用、彩礼、催妆费用和为被告购买衣物的费用,都在彩礼范畴内,被告应全部返还;被告认为上述费用都不是彩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介绍人耿连芳出具的书面证言和被告亲属与其谈话的视频资料,本院认定其中的16000元属于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耿某某彩礼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原告耿某某负担254元,被告张某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原、被告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依乡俗举办仪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认为给付被告的订婚礼三金费用、彩礼、催妆费用和为被告购买衣物的费用,都在彩礼范畴内,被告应全部返还;被告认为上述费用都不是彩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介绍人耿连芳出具的书面证言和被告亲属与其谈话的视频资料,本院认定其中的16000元属于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耿某某彩礼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原告耿某某负担254元,被告张某负担130元。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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