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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馆陶县。
法定代理人:耿某(耿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馆陶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耿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人,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殷庆锋、许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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