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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耿有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某某
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耿有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某某,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有来,现住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耿某某因与耿有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07)兰榆民一初字第91号及本院(2007)绥中法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耿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将自己的29.1亩土地转让给耿有来,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申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某某在2000年已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房子一并转给被申请人耿有来,现耿某某要求耿有来返还其土地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耿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某某在2000年已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房子一并转给被申请人耿有来,现耿某某要求耿有来返还其土地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耿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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