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明达,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王威,女,系新民市大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民供电分公司,地址新民市。
负责人廉洪波,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明达诉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民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明达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明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玉凯 审 判 员 李志发 人民陪审员 刘蓬娣
书记员:朱雨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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