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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心、黄家凤等与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心。
  原告:黄家凤。
  原告:耿晓林。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心、黄家凤、耿晓林与被告陈某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心、黄家凤、耿晓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耿某心、黄家凤、耿晓林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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