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心。
原告:黄家凤。
原告:耿晓林。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心、黄家凤、耿晓林与被告陈某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心、黄家凤、耿晓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耿某心、黄家凤、耿晓林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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