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方方诉闫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方方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闫海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原告耿方方。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海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代表人赵月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方方与被告闫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方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方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耿方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方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韩建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