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丽,女,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原告耿某某儿子。.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茹,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书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方路13号。
负责人,张保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男,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男,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计10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景汉
书记员: 闫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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