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某与田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丽,女,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原告耿某某儿子。.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茹,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书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方路13号。
负责人,张保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男,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男,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计10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景汉

书记员: 闫艳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