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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新平与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新平
邹凯(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
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原告耿新平,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邹凯,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耿新平与被告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耿新平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新平撤回对被告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0元,由原告耿新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新平撤回对被告湖北宁和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0元,由原告耿新平负担。

审判长:陈峰
审判员:程军华
审判员:徐绪良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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