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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