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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谷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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