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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男。委托代理人王莹雪,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城镇张知楼东。法定代表人王青山,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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