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荣街11号。法定代表人:岳成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达市昌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昌某某。法定代表人:谢家峰,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清,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鑫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昌某某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上诉后,安达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向耿某某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耿某某如未按期交纳案件上诉费用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耿某某在收到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并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用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耿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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