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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王金国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志
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
吕勇(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金国
王莹雪

申请执行人耿志,男。
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水堡镇独山城村。
法定代表人魏积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金国,男。
委托代理人王莹雪,系王金国之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涞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耿志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存放在其选厂院内的铁矿石约5000吨。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存放在其选厂院内的铁矿石约5000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42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存放在其选厂院内的铁矿石约5000吨。
二、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耿志共同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存放在其选厂院内的铁矿石约5000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42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存放在其选厂院内的铁矿石约5000吨。
二、被执行人涞源县通正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耿志共同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刘志军

书记员:卢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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