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建设与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建设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耿建设。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原告耿建设与被告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志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建设的委托代理人贾国昌、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已经解除,被告无权再占有该诉争房屋,理应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原告。调解书经原、被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根据双方所签的契约,买方中途悔约,买方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经本院调解,原告已返还被告部分定金,故被告以原告返还的购房款少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东环路西侧的书香苑1单元403号房屋返还给原告耿建设同时将该诉争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耿建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已经解除,被告无权再占有该诉争房屋,理应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原告。调解书经原、被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根据双方所签的契约,买方中途悔约,买方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经本院调解,原告已返还被告部分定金,故被告以原告返还的购房款少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东环路西侧的书香苑1单元403号房屋返还给原告耿建设同时将该诉争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耿建设负担。

审判长:马志霞

书记员:冯茜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