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某与上海禹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
  被告:上海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被告:高纪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王邦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严明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上海禹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纪峰、王邦近、严明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耿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杨丹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