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
被告:上海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被告:高纪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王邦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严明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上海禹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纪峰、王邦近、严明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耿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杨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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