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娜,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景翠(系原告妻子),女,住藁城区。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第三人:耿辛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第三人耿辛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书记员:周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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