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610235729。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综合办公楼A区152-3。主要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85701N。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该公司职工。

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经济损失共计79857.0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在大忻线213公里附近,原告司机陈海伟驾驶冀F×××××、冀F×××××号车与赵树平驾驶的冀F×××××、冀F×××××号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赵树平驾驶的冀F×××××、冀F×××××号车又与前方田来富驾驶的晋H×××××、晋H×××××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原平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陈海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树平、田来富无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永安财险保定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请依法核实原告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以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2、原告诉求过高,我公司经查勘定损数额为26000元。评估报告属单方委托,我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3、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提交的公估报告,被告表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其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应按64290元计算,原告主张施救费8000元,本院酌定按5000元计算。原告主张公估费2570元超出河北省物价局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应按1928元计算。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已经赔偿司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实际损失为4996.92元。
原告耿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保定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被告永安财险保定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杨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等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耿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及其他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永安财险保定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被告虽不认可原告所提交的公估报告,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原告所提交的公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司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交纳诉讼费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被告所提不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耿某的经济损失:1、车辆损失:64290元;2、公估费:1928元;3、施救费:5000元;4、车上人员(司机)损失:4996.92元。以上共计76214.92元。综上所述,原告耿某要求判令被告永安财险保定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施救费票据、保险单等为证,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耿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214.92元。二、驳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耿某负担2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8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勾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