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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耿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东良乡耿庄村。
委托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东良乡耿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耿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巩晓、丁运国,被告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为原告儿子当兵之事花钱,被告占有原告的15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鉴于在该事件中原告本身亦有过错,故不应支持。原告主张除上述款项外,另外于2012年10月15日借给被告2万元,鉴于被告否认,原告仅提供了建行隆尧康庄路支行刘某2万元的转账记录,但证人刘某未出庭作证,证据不足,不宜采信。对该2万元借款,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期间原告曾经找人调解并索要,被告曾于2014年还原告2万元,2015年2月原告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耿某某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耿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400元,被告耿某某承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春杰 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 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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