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
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住址:博野县博明中路102号,
负责人:郝波。
被告: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
负责人:高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涛
书记员:代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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