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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某某
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
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住址:博野县博明中路102号,
负责人:郝波。
被告: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
负责人:高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涛

书记员:代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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