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领军、被告耿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在原、被告之兄耿平法得病期间借原、被告各约5万元用于治病,现耿平法已去世。关于原、被告的借款问题,原、被告与耿平法妻子王某曾经协议:如2015年腊月三十前还不上原、被告二人欠款,耿平法的房产及承包土地归原、被告所有。之后原、被告在本家叔父耿某甲的见证下达成协议:耿平法房屋归耿某某,王某欠耿某某的钱由耿某某还等。之后耿某某给付王某房款15000元得到王某认可并将王某欠耿某某的钱五万元交叔父耿某甲给付耿某某,因原、被告关于原耿平法承包地尚有纠纷,耿某甲尚未将款交付本案原告耿某某。原、被告之兄耿平法生前在自家房屋经营超市,耿平法去世后原告耿某某接续超市经营,2016年2月8日被告将原告经营的超市房门锁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人耿某甲、王某、耿某乙证言及协议两份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兄耿平法得病期间借原、被告各约5万元用于治病,耿平法去世后关于原、被告的借款问题,原、被告与耿平法妻子王某曾经协议:如2015年腊月三十前还不上原、被告二人欠款,耿平法的房产及承包土地归原、被告所有。之后原、被告在本家叔父耿某甲的见证下达成协议,耿平法房屋归耿某某,王某欠耿某某的钱由耿某某还。耿某某给付王某房款15000元得到王某认可并将王某欠耿某某的钱五万元交叔父耿某甲给付耿某某。此案中原告经营超市的房产权利人已转为被告耿某某,原告耿某某如继续在此房屋经营超市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因原、被告的纠纷发生在房屋交接之际,被告让原告搬出应当首先通知原告并应当给付原告足够时间,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通知义务,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付。原告主张损失5000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对其损失可在确定后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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