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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龙,男,公司员工。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师宏彬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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