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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某某
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周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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