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东王镇里东村育才街西17排9号。
委托代理人:张力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耿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东王镇里东村育才街西17排9号。
担保人:于忠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前南路二区付7号。
担保人:耿国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东王镇东里村幸福街西10排3号。
担保人:谢保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五里甫村繁荣街路东1排6号。
担保人:马怀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81号化工二厂宿舍8-3-101。
担保人:耿进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东王镇东里村育才街西7排6号。
担保人:周俊娥,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东三教街190号。
担保人:李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50号11栋2单元2003号。
担保人:谢宝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健康路12号。
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1650弄11号1901室。
被告:康立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1650弄11号1901室。
被告:赵国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新开西路162号农行宿舍北楼2单元2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张某某、康立霞、赵国清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且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耿某某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村晨阳国际汽配城A-3-1#楼104.204铺(承房权证双滦区字第201401680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龙江银行账号:22050120008000130;22050125942000108;22050125948000121;22050125946000122;22050125944000123;22050125948000147;22050125941000162;22110120009000005。工商银行账号:xxxx1。邮政储蓄银行账号:xxxx;xxxx。交通银行账号:xxxx40。中信银行账号xxxx3;xxxx6;xxxx9;xxxx3;xxxx9;xxxx7;xxxx3)。
三、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龙江银行账号:22050122071011922;中国银行账号:166461927655;建设银行账号:6214661140221233)。
四、解除对被告康立霞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龙江银行:22110122014032133。工商银行账号:xxxx3;xxxx9;xxxx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书记员:李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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