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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尚某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尚某某供电分公司,住尚某某南壕堑镇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李彦斌,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美,该公司职工。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尚某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耿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耿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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