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姜某某
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美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会忠
原告耿某某,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姜某某,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美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丽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会忠。
原告耿某某、姜某某诉被告唐山市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车位管理费的行为足以说明服务合同的成立。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出入地下车位,导致原告的车辆被砸,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 、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美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耿某某、姜某某损失10347元。
诉讼费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车位管理费的行为足以说明服务合同的成立。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出入地下车位,导致原告的车辆被砸,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 、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美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耿某某、姜某某损失10347元。
诉讼费6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雷
审判员:薛硕
审判员:李郝伟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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