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
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
经营者黄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佳
审判员:陈霞
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林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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