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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翟某某
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刘某某
朱某某

原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军。
被告刘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朱某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上存款的冻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朱某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上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周曲曲

书记员: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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