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原告翟运起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翟运起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运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运起撤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4元,由原告翟运起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书记员:武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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