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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黑龙江省江滨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江滨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刘建敏,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翟某某,无职业。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以下简称江滨农场)因与被申请人翟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滨农场于2016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滨农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岫岩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刘宏业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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