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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红某与佳联集团宜昌名车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佳联集团宜昌名车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92JW25W,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临沮大道95号远安新天地商业A栋。
法定代表人:温安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红某诉被告佳联集团宜昌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被告佳联集团宜昌名车汇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将收取的租车押金按照协议均上交到佳联易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因此涉嫌集资诈骗已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立案侦查,故申请本案及本院受理的有关系列案件均中止诉讼。经查明,佳联易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立案侦查的事实存在,因本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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