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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武汉天易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琴,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易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翟某与被告武汉天易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某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婧

书记员: :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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