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
翟士柱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玛村村民委员会
李众(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
原告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翟士柱(系翟某某之父),男。
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福玛村委会)。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德明,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李众,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五福玛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
审判长:辛麟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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