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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翟某某
王某某
花克杰(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翟某某,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花克杰,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会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翟某某、委托代理人花克杰,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同被告经人介绍l99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王林,我前夫去世后,我长女康康,次女康乐随我一同到被告家居住,我和被告结婚时将我家后来的动产和钱财近三万元都带到被告家。
因我和被告都是再婚,被告原来又没有子女,我想被告会把我的孩子当亲女儿看待,谁知道被告惜财如命,就连我带去的钱财也舍不得让我的女儿花,根本不把我娘仨当人看。
闹得我不得不在我两个女儿都不到法定婚龄就让她们提前都结了婚。
我本以为我两个女儿出嫁后,他对待我好起来,可是被告还是大男子主义严重,家中钱权一人独揽,我花钱他从来舍不得给,有病不给看,逼的我只有靠打零工挣点钱维持生活。
因为我是再婚,我委曲求全,勉强和被告维持到现在。
现我认为我们的夫妻关系已经无法再维持下去了,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林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有条件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王林,原告负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矛盾在所难免。
对于夫妻矛盾,当事人应多从自身找原因,应相互宽容理解,才能避免婚姻危机。
离婚只是对矛盾的回避,不能真正解决婚姻危机。
且双方所生女儿已读高中,正是人生关键时期,原、被告闹离婚势必对孩子造成影响,故本案以不离为宜。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矛盾在所难免。
对于夫妻矛盾,当事人应多从自身找原因,应相互宽容理解,才能避免婚姻危机。
离婚只是对矛盾的回避,不能真正解决婚姻危机。
且双方所生女儿已读高中,正是人生关键时期,原、被告闹离婚势必对孩子造成影响,故本案以不离为宜。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会杰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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