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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某某魏某某镇公子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隆某某魏某某镇公子中村。负责人魏贞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隆某某魏某某镇公子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少平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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