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翟某表与被告康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翟某表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表撤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原告翟某表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书记员:程思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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