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翟某某与马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万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马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