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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马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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