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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平乡县农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平乡县林业局职工,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农业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马敬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涛,平乡县节固林业工作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平乡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自2012年2月至今的退休金损失192000;2.判令被告从2017年7月始逐月赔偿他应得的退休金至死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他于1987年4月从南和县零件厂调往平乡县林业局下属单位,任平乡县林业局苗圃场场长兼林产品公司经理,是平乡县林业局的正式职工。1993年国企改革,苗圃场停业转包他人经营,他下岗后一直领取少量生活补贴至今。2012年,他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林业局一直不给他办理退休手续。虽无数次找林业局解决退休问题,均无果。经他多次找办理退休的相关部门才得知,平乡县林业局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没有缴纳相关保险费。他曾咨询社保部门能否为他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回答是否定的,故无法办理退休。据他了解,平乡县林业局下属单位平乡县苗圃场在县工商局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在社保局也没有开立保险账户。依照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平乡县林业局未依法为他缴纳相关社会保障,导致他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他系林业局正式职工,老家也没有承包地,除每月领取林业局发放的300多元外,没有其他分文收入。近年来,他身体每况愈下,医药费也无法报销。他曾想在农村办个医保,但因系全民所有制职工,也无法办理。现林业局每月发放的300元生活费有时连医药费都不够,吃饭问题靠借贷维持,生活极为困苦。2017年5月15日被告对他反应的退休问题终于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2014年12月县机构改革,县林业局合并到被告处,原林业局不再有独立行政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并前机构的权利义务应该由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他依据该司法解释,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他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条第(四)项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
劳动法》第
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符合《
劳动法》关于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又要符合《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献彬

书记员:周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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